契税
- 所属类别:【契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12/1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7第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