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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所属类别:【车辆购置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12/2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7第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166号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东、深圳、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二批2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24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过期失效。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l: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合 猎豹 猎豹 三菱 北京吉普 尼桑单位计CFA5024XZHCFA5035XZHCFA5037XZHABJ5020XZH4ZN5022XZHHBG合计217 83 43 19 45 27河北 5 2 2 0 1 0山西 7 4 3 0 0 0辽宁 1 0 0 1 0 0吉林 1 1 0 0 0 0江苏 5 3 2 0 0 0安徽 1 0 1 0 0 0福建 5 2 3 0 0 0河南34 8 4 3 12 7广东14 5 1 0 1 7深圳 8 0 0 5 0 3四川 7 2 3 0 0 2贵州13 2 2 2 2 5云南86 44 9 8 25 0青海 1 1 0 0 0 0宁夏 3 2 1 0 0 0新疆26 7 12 0 4 3附件2: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辆 东风 北京 桂林 单位 合计 EQ5070XGCT BJ5030XZH62 GL5601XXFA 合计 24 7 11 6 山西 5 1 1 3 吉林 2 0 2 0 河南 3 1 0 2 广东 1 1 0 0 四川 1 1 0 0 云南 10 2 8 0 青海 1 1 0 0 新疆 1 0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