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12/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7第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26号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1合 计2970 2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847北京市宣武区3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375北京市海淀区4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79北京市海淀区5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53北京市东城区6中国联合工程公司112浙江省杭州市7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280陕西省西安市8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20北京市海淀区9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96北京市海淀区10中国工程机械总公司34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11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110广东省广州市12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38河南省郑州市13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105北京市东城区14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105甘肃省兰州市15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37天津市南开区16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13北京市宣武区17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89安徽省合肥市18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25北京市西城区19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34广西区桂林市20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51天津市河东区21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37河南省洛阳市22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总公司20北京市海淀区23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62山东省济南市24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32广东省广州市25洛阳轴承研究所108河南省洛阳市26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62河南省郑州市27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19北京市东城区28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27辽宁省沈阳市29成都工具研究所45四川省成都市30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9重庆市北碚区31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13甘肃省兰州市32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22河南省郑州市33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11江苏省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