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7/10/2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7第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9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同)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