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3/2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