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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1996/10/2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6第6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9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