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5/2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923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