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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关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5/1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税委会2008第1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17号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商品名称税 号现行出口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未碾磨磷灰石2510101020%100%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109010%100%已碾磨磷灰石2510201020%100%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209010%100%黄磷(白磷)2804701020%100%其他磷2804709010%100%http://www.mof.gov.cn/news/20080519_3483_328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