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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8/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关税2008第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下载:附件.doc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08/t20080813_62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