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8/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8第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http://www.mof.gov.cn/caizhengbuzhuzha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08/t20080812_621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