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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关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8/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税委会2008第2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5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http://www.mof.gov.cn/caizhengbuzhuzha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zcfb/200808/t20080815_637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