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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5/23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4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47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28号)收悉。批复如下: 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维护,燃气输配,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淮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从事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在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