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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5/2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6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9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280万美元(已于2007年10月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双零高精铝箔及复合材料,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类第三类第14条第3款范围。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目规定,同意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四季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