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
- 所属类别:【税收协定】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0/1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日本税务主管当局来函称,目前适用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利息免税的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Bankf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简称JBIC)进行了业务重组,自2008年10月1日起,变更为“日本金融公司”(JapanFinanceCorporation,简称JFC)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apa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gency,简称JICA)。 经确认,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都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现行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81964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