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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契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8/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http://gongbao.tax861.gov.cn/dzbgg/0811/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