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1/2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8第1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t20081208_96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