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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2/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712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