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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2/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