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2/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2008第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743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