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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2/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767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