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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1/2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http://www.ah-n-tax.gov.cn/zwgk/gsgw/t20081208_6483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