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3/10/2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3第2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4月2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奥拓牌SC7081、SC7081A、SC7081B、SC7081C、SC5011XJB4型和长安牌SC7130、SC7130A、SD5011XJB3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