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1/1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4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奥迪牌、宝来牌和捷达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序号 车辆型号 减税开始日期 备注 奥迪牌轿车 1 AUDIA6L2.4CVT 2001.11.08 2 AUDIA6L2.4 2003.01.01 3 AUDIA41.8TCVT 2003.04.08 4 AUDIA43.0AT 2003.08.01 宝来牌轿车 5 BORA1.9TDI 2003.07.25 捷达牌轿车 6 FV7160CiX 2002.09.16 7 FV7160GiX 8 FV7160ATi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