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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1/5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4第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重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重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特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