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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9/1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4第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高尔夫(G01f)、奥迪(AUDI)及宝来(BORA)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