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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契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3/2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9第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http://www.gov.cn/zwgk/2009-04/08/content_12803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