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1/7/2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2001第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2.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