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 所属类别:【关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4/1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关税2009第22号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附件下载: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xlshttp://www.gov.cn/zwgk/2009-04/10/content_12823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