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4/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969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