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2/1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9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8年1月1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试运行以来,各地运行情况平稳。税务总局针对运行期间出现的个别问题对函调系统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一些功能(函调系统新增功能见附件1),现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函调系统进行升级并正式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函调系统升级后,登录地址保持不变,税务机关节点和操作员设置也与原系统保持一致,各相关人员仍用原来的登录ID及密码登录升级后的系统进行操作。 二、在此次函调系统升级版本(即“函调系统1.1版本”)中,因新增了“公告管理”、“税务机关信息查询”及“一般税务人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且对退税部门和征管部门的原有系统处理权限重新进行了划分,各部门系统管理人员要对原有的业务操作人员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具体操作程序如下:管理人员登陆函调系统后,进入系统管理页面中的权限管理菜单,选择业务操作人员,将其原有的所有业务权限删除,然后根据人员的实际岗位权限赋予其系统预设的用户组权限。 在权限设置过程中,复函的签发人员必须设置为县以上税务机关的局领导。对操作权限的重新分配工作必须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函调系统正式运行后,各地要依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2)发送、接收电子函件。 发函、催办函以及延期复函的电子函件与纸质发函具有相同的效力,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发电子函调后,可不再邮寄纸质函件,但需要通过函调系统打印纸质发函、催办函以及延期复函存档。 回函税务机关在函调系统中签发复函后,对于复函类型为“经调查属于正常业务”以及“非本地区处理”的,可不再邮寄复函的纸质函件。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接收到上述两种类型的复函后,可依据复函的电子函件处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退税机关需要纸质复函的,仍可与回函税务机关联系,要求其邮寄盖章后的纸质函件。对于“经调查属于异常业务”、“经调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等其他类型的复函,回函税务机关在发送有关电子函件后,仍须通过函调系统打印出纸质函件,并加盖公章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退税机关。 四、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对各地方税务机关使用函调系统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途径为:电话(4008112366)和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48/)。 各地在函调系统运行过程中,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进行操作咨询、问题解答以及需求上报。各地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1.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 2.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040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