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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0/12/2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0第169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天津市税务局: 你局税一(1990)288号《对银行利息收入有关征税的请示》悉。 投资银行是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汇专业银行,采用世界公认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近两年,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财政信贷资金紧缺,致使企业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亦发生困难,造成投资银行发生贷款利息虚收问题,投资银行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成果,解决虚收问题,决定改进贷款利息核算办法,并上报财政部备案。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包括复利)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