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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关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5/2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关税2009第35号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35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http://www.gov.cn/zwgk/2009-06/03/content_13311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