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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6/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9第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下载:附件.xlshttp://www.gov.cn/zwgk/2009-06/08/content_13345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