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1/7/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1第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