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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12/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4第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