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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6/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182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