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7/2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214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