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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契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2/7/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2第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http://202.108.90.130/n480462/n480513/n480979/n554319/999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