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8/13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234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