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8/2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241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