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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8/2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9第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241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