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 所属类别:【关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9/8/28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有效性:有效文号:海关总署令2009第185号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85号令(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85197.htm